全景网>证券频道>证券新闻>证券综合
证监会连发两道金牌 公司股权激励将从严审批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8年05月06日 07:24 作者 何军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基准价的50%
□行权业绩指标不低于历史水平
□无特殊原因不得预留股份
□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
□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上海证券报 记者 何军

  记者日前从多家上市公司获悉,中国证监会已就股权激励有关事项下发两个备忘录,对多个敏感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提高了股权激励的审核标准。

  对于少数上市公司在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时授予价格过低的问题,备忘录规定,以定向发行方式进行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授予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如果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若低于上述标准,激励方案将由中国证监会重组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备忘录强调,上市公司设定的行权指标须考虑公司的业绩情况,原则上实行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每股收益、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不低于历史水平。此外,鼓励上市公司同时采用市值指标(各考核期内的平均市值水平不低于同期市场综合指数或成份股指数)和行业比较指标(业绩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为规避监管,少数上市公司曾借道股东实施股权激励,这一模式今后将被叫停。备忘录规定,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然后,按照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将股份一年内授予激励对象。

  对于监事能否成为激励对象的问题,国资委曾规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监事不能成为激励对象,一般公司并无此限制。而备忘录明确,为确保上市公司监事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备忘录还规定,上市公司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预留股份。确有需要预留股份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百分之十。
 
 
 
 
文档附件:
 

 我要发表评论 [点击查看网友评论]
会员代号: 用户密码: 匿名发表:
 
评论注意事项
 相关新闻
·股权激励 想说爱你不容易 (04-30 11:01)
·股权激励双刃剑显现 管理费用突增13亿元 (04-30 10:39)
·股权激励非标准样本 (04-28 14:26)
·善舞股权激励“双刃剑” (04-10 15:03)
·善舞股权激励“双刃剑” (04-10 15:03)
·跌出来的“行权难” (04-10 05:39)
·善舞股权激励“双刃剑” (04-10 05:39)
·股权激励业绩双刃剑 (03-31 15:18)
·股权激励到了该限制的时候了 (03-20 08:05)
·第二批股权激励行权价几乎全线失守 (03-19 08:35)
 GOOGLE提供的广告

频道要闻
全景网特色内容
 博客精华
 论坛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