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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市大宗交易引入一级交易商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 2008年04月24日 08:26 作者

      上证所今日发布《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对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进入大宗交易系统转让等相关事宜作出明确和规范。《指引》明确了大宗交易系统引入一级交易商制度。上证所会员可申请成为大宗交易系统业务的一级交易商。

    与此同时,上证所将对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通过上证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的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根据《指引》,上证所大宗交易系统提供的业务服务包括: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的股份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或者虽未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1%,但达到或超过150万股的;证券发行人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与配售股份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上证所认定的其他业务。

    《指引》明确,上证所会员及具有上证所交易权的相关机构,可直接取得大宗交易系统业务合格投资者资格。保险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的管理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财务公司、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或授权机构、投资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经上证所会员推荐,可申请成为大宗交易系统业务的合格投资者。上证所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可以直接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业务。其他投资者应当委托会员参与交易。最近一年内被相关监管机构处罚或上证所处分的会员不得接受大宗交易业务委托。

    关于业务程序,《指引》规定,拟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办理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的合格投资者,可聘请有资质的会员提供承销配售等相关服务,并可在拟转让日的前一交易日收市后进行初步询价。

    《指引》强调,大宗交易系统业务涉及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证所对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业务的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实行日常监管。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所业务规则,不得利用大宗交易系统业务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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