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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监管新制度奖优限劣
来源 新闻晨报 发布时间 2008年04月10日 08:41 作者 曹西京

 
  证监会昨日就修订《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以及《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若干问题的通知》同时公开征求意见。业内人士认为,新规定对券商风险控制要求提高,但不同类券商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计算比例,体现了分类监管精神,但今后券商新设立营业部和分公司有望放宽,这有利于规范经营的券商扩展空间。
  风险控制分类监管
  新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今年7月1日起实行,与2006年11月起实施的现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不同点主要在于:净资本计算标准提高,项目更加宽泛。如规定券商自营权益类证券(含股票、权证、股票型基金等)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100%,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而现行规定是券商自营股票规模、证券自营业务规模分别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200%。且自营规模从原来按成本价计算变为“按成本价与公允价孰高原则计算”,显然,券商自营股票规模限制,而自营债券类规模扩大。有关人士认为,去年以来券商大幅增收,加上他们纷纷增资扩股和准备上市,净资本规模扩大。如券商龙头中信证券去年底净资本达到406亿元,随着今年以来证券市场波动加大,控制证券自营业务有利于券商平稳发展。
  此外,新规定提高了券商各类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如经纪业务风险准备金从原来的按照托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2%计算,变为按照3%计算(但A类券商打6折后为1.8%,有所降低),同时,对于券商设立子公司、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也一一予以明确。并规定,在计算风险资本准备时,A、B、C、D类券商应按照规定计算标准基准的0.6倍、0.8倍、1倍、2倍计算有关风险资本准备。
  天相投资分析师表示,新标准对风险控制更加科学严谨,有利于券商长远发展。一家A类券商相关人员表示,新规定鼓励券商合法经营,公司内部有的规定比新标准还要严格。今年券商清理不合格账户和实行第三方存管后,执行新规定将使资产质量好的券商更能施展拳脚,券商的集约化程度将进一步提高。
  设分公司和营业部有所松绑
  采访中,很多券商公司人士指出,公司的风险控制主要由风险管理部门来执行,新规定影响不大,但对新设营业部和分公司很感兴趣。新规定将净资本/营业部家数不得低于500万元的条款删除,只是要求对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分别按每家2000万元、500万元计算风险资本准备,显然要求放松。根据规定,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分公司可直接经营除证券营业部外的业务,但分公司经授权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资产管理业务的,不得经营其他业务。证券公司不得授权同一家分公司经营具有利益冲突的不同业务。
  也有人对此表示,设立全国性营业部要B类以上券商,且要求上一年经纪净收入位于行业前20名,或者证券营业部平均经纪收入位于行业前三名。自2005年此轮券商清理整顿以来,监管层已经原则上停止了新批证券营业部甚至服务部,即使今年底开闸,在目前市道下估计审批也非常严格。大券商可能因此在全国网点布局,使网点分布更合理,这可能导致新一轮券商经纪业务重新洗牌。那些实力雄厚的券商,如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国金证券将首先受益。而设立分公司有助于券商实施风险隔离和特色化经营,有助于券商向集团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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