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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严把券商风险“闸门”
来源 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 2008年04月09日 09:33 作者 侯捷宁

       不同类别证券公司将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     
     
      中国证监会日前修订完善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起草了《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等文件,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该批文件均拟于2008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在修改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中,增加了对于未规定风险调整比例或者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还增加了证券公司的金融资产投资,按照金融资产的分类和流动性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金融资产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同时 ,管理办法中还增加了证券公司各项风险资本准备的计算标准。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应当按照托管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总额计算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经营证券自营、证券承销、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按照有关业务规模计算各项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设立子公司、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的,应当计算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应当按照上一年营业费用总额计算营运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项目和比例计算相应的风险资本准备”。
     
      现阶段将对不同类别证券公司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同时规定证券公司开展创新业务的,在创新业务试点阶段,应当按照规定的较高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而在创新业务推广阶段,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可适当降低。
     
      计算标准规定的基准计算标准主要包括: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应当按托管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3%计算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应当分别按自营权益类证券规模、固定收益类证券规模的20%、10%计算自营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经营证券承销业务的,应当分别按承担包销义务的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承销金额的15%、8%、4%计算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分别按专项、集合、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8%、5%、5%计算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分别按对客户融资业务规模、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针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的情况,计算标准规定应当按如下标准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控股境内证券业务子公司,按投资规模的9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控股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其他金融业务子公司,按投资规模的5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控股直接投资业务子公司等其它子公司,按投资规模的8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境外子公司,按投资规模的5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分别按每家2000万元、500万元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同时,证券公司还应按上一年营业费用总额的10%计算营运风险资本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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