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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细化股权激励实施流程 需详细披露相关材料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8年03月20日 05:13 作者

    同时对每股收益列报和限售股变动披露作详细说明
  证券时报记者 张媛媛
  本报讯  近期一些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逐步进入实施阶段,对此,深交所出台了《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期权授予登记》和《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对上市公司以期权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的期权登记、期权行权的相关流程、信息披露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作出详细规定。
  备忘录要求上市公司应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期权授权日不得早于审议授予期权的董事会召开日期。完成授予后,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关注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期权行权条件,当条件满足后,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期权行权有关事宜并公告,同时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办理行权手续。独立董事、监事会、薪酬委员会需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还应聘请律师就股票期权行权出具法律意见,期权行权所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并进行专户存储。
  另外,针对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披露所反映出的问题,深交所日前编制了《信息披露业务实务讲解第2号———2007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披露要求》,对每股收益的列报、股东权益变动表的填列、限售股份变动情况表的披露等事项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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