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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雏军一审被判刑12年
来源 深圳商报 发布时间 2008年01月31日 09:22 作者 段煜第

    由于对顾雏军刑拘期已达2年,因此判决执行期为10年
  
  1月30日上午,原科龙董事长顾雏军一案在佛山中级法院一审宣判。佛山中院认为顾雏军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由于对顾雏军刑拘期已达2年,因此判决执行期为1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除被告人曾俊洪被宣告无罪外,同案其余7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1年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顾雏军犯有以下罪状:其一,虚报注册资本罪。2001年5月,为收购广东科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科龙电器)的法人股,被告人顾雏军设立了注册资本总额为12亿元的顺德市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顺德格林柯尔)。2002年4月,由于顺德格林柯尔注册资本中无形资产占75%,远高于当时法定20%的比例,工商部门不予年检。为将无形资产所占比例降至20%的法定标准,被告人顾雏军指使被告人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等人将科龙电器的1.87亿元通过在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天津厂)和顺德格林柯尔账户之间来回转账,取得了天津厂投资顺德格林柯尔6.6亿元的进账单,并伪造了相关的《供货协议书》,以此骗取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凭借虚假的验资报告和文件,被告人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等人欺骗原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顺德格林柯尔的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顺德格林柯尔注册资本中有6.6亿元虚假货币资金。
  
  其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由于科龙电器在2000年和2001年连续亏损,被证券交易所戴上“ST”的帽子。为了不被退市,2002年至2004年间,被告人顾雏军指使被告人姜宝军、严友松、张宏、晏果茹、刘科等人以加大2001年的亏损额、压货销售、本年费用延后入账、作假废料销售等方式虚增利润。被告人顾雏军等人向社会提供虚假的上市公司财会报告,剥夺了社会公众和股东对上市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的知情权,给股东和社会公众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其三,挪用资金罪。被告人顾雏军、张宏挪用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4000万元和科龙电器人民币2.5亿元,用于顾雏军个人注册成立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扬州格林柯尔);被告人顾雏军为谋取个人利益伙同被告人姜宝军挪用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6300万元给扬州格林柯尔使用。
  
  宣判后,顾雏军的亲属和律师均表示将会上诉,并将继续为其做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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