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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关注并购重组目的和持续盈利能力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7年12月27日 07:53 作者 夏丽华

    证监会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将并购重组活动分为六类,强调了财务顾问须关注的不同重点,包括并购重组活动的目的、交易价格、盈利能力等。
  督促当好“第一看门人”
  制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并购重组财务顾问执业行为、促进财务顾问担当好并购重组“第一看门人”。
  《办法》的指导思想是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建立财务顾问负责制,由财务顾问事前把关、事中跟踪、事后持续督导,通过对财务顾问和财务顾问主办人“明责、尽责、问责”的要求,形成市场力量自我约束机制,提高市场效率。
  《办法》的调整范围限于财务顾问为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上市公司资产、负债、收入、利润和股权结构产生重大影响的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
  借鉴保荐人资格管理经验
  《办法》将能够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机构范围仅限定在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并明确了不同的任职资格要求。
  财务顾问主办人是指接受财务顾问指定,具体负责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人员。《办法》规定,财务顾问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后,应当指定2名财务顾问主办人负责。同时,可以安排一名项目协办人参与。由于财务顾问主办人是财务顾问执业质量的关键,《办法》借鉴对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经验,确立了财务顾问主办人制度,要求财务顾问机构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符合一定条件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方可开展业务。证监会在审查财务顾问的业务资格时,将要求其提供主办人的证明文件,同时在向社会公布财务顾问名单时,将其主办人名单同时公布。
  对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从业资格标准,《办法》侧重于个人从业经验和持续诚信记录,要求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备一定的上市公司发行承销、并购重组业务经验,无不良诚信记录或受过处罚。
  重点关注不同环节
  针对不同的并购重组活动,《办法》分类强调了须重点关注的问题,并要求在专业意见中进行分析和说明。
  一是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应当关注收购人的收购目的、实力、收购人与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关系结构、管理经验、资信情况、诚信记录、资金来源、履约能力、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收购人的承诺及是否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等事项。因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份、继承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的,收购人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
  二是涉及对上市公司进行要约收购的,收购人的财务顾问除关注上述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关注要约收购的目的、收购人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履约能力、是否将导致公司退市、对收购完成后剩余中小股东的保护机制是否适当等事项。
  三是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财务顾问应当关注重组目的、重组方案、交易定价的公允性、资产权属的清晰性、资产的完整性、重组后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盈利预测的可实现性、公司经营独立性、重组方是否存在利用资产重组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问题等事项。
  四是涉及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财务顾问应当关注本次发行的目的、发行方案、拟购买资产的估值分析及定价的公允性、拟购买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盈利能力、对上市公司影响的量化分析、拟发行股份的定价模式、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是否存在异常等事项;涉及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对发行的特定对象进行核查。
  五是涉及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财务顾问应当关注回购目的的适当性、回购必要性、回购方案、回购价格的定价模式和公允性、对上市公司现金流的影响、是否存在不利于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问题等事项。
  六是涉及上市公司合并的,财务顾问应当关注合并的目的、合并的可行性、合并方案、合并方与被合并方的估值分析、折股比例的确定原则和公允性、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财务结构的影响、对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合并后的整合安排等事项。
  视情节轻重采取不同监管措施
  《办法》针对财务顾问及其主办人在执业中的不当行为及违法违规问题,视情节轻重规定了不同的监管措施和处罚规定。
  监管措施主要包括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整改等。处罚措施包括罚款、限期暂停或撤销其从业资格、暂不受理主办人签字的申报文件、市场禁入等。上述监管措施和处罚将记入诚信档案,公之于众。
  财务顾问如多次违反《办法》规定,监管措施将逐步加重。如对同一违规行为的监管谈话达到两次,将向财务顾问发出监管警示函;对同一违规行为发出监管警示函达到两次,将限制其增加新的财务顾问业务客户;对同一违规行为发出监管警示函达到三次,将限期暂停其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此外,《办法》强化了对财务顾问的持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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