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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掌控下属上市公司定价权
来源 西南证券 发布时间 2007年12月24日 10:49 作者 张刚

   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12月18日表示,作为负责任的公司,中央企业的使命是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的回报,因此不会大幅度抛售上市公司股票。他说,作为负责任的机构,中央企业了解自己的价值,也能够清楚地看到股价泡沫。在股价过高的时候,中央企业会适当地卖出股票,目的是为了提醒投资者当心风险。同样,在股价过低的时候,中央企业也可以买入股票,目的是为了提醒投资人注意价值。

  股改前,上市公司国有股占总股本的比例在五成以上,后续减持的状况一直是市场关注的重点。那么,该如何解读上述主要负责人的表态呢?

  2007年7月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办法》三个政策性文件,对股权分置改革后国有单位转让和受让上市公司的方式、定价原则、审核程序、转让或受让方资格、协议签订、价款支付等方面作了规范性要求,并明确了相关各方的责任。

  相关规定显示,不符合下述两个条件之一的,需报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后才能实施。第一,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第二,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股权的转移。

  虽然央企可以自主决定适当比例的买进和卖出操作,但在具体实施方面仍会受到相关法规的制约。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预计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超过5%的,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交持股变动报告书。此后每变动5%同上,期间禁止买卖。通过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减持1%,需要发公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持有30%以上的增持将采用要约收购方式,或提出豁免申请。《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高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价差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一定程度上更提升了其内在价值。总之,央企可以通过适当的买卖以实现对下属上市公司股票的定价权,但由于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受到相关法规的制约,大多数将会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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