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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广告大户”有望受益新税法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7年12月18日 08:18 作者 胡晓纯

    12月11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条例中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新政策对于食品饮料、房地产、轻工制造和汽车等“广告支出大户”而言,无疑是个好消息。根据之前的规定,这些行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为8%或2%,如今这个标准一举提升至15%,将可为公司省下可观的税费。
  “广告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意味着公司的广告费用得以更多地成为不纳税的成本,可以改善公司既要支付大量广告费用又要缴纳高额税费的情况。”一位业内人士如此评价新政。
  
  营销费用抵扣或能增利
  “我们判断,新的抵扣政策对营销费用占比较高的消费品业、制造业影响会比较显著。而其中,营销费用率高、实际所得税率高、销售净利率低的企业受益将会最显著。”国信证券分析师黄茂告诉记者。
  以饮料业为例,青岛啤酒、伊利股份、张裕A三家公司2007前三季度的营销费用率分别为19.69%、20.47%、26.99%,远超之前8%的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而此次新的扣除标准将广告费支出和业务宣传费进行了合并,总体比原来提高了近一倍。黄茂还指出,很多企业一直通过设立独立销售公司,以获得较多的抵扣额度,这实际上会放大新政策的利好。
  根据业内人士的推算,对于有独立销售公司的企业,之前的实际抵扣率估计在10%至12%,调整后估计在20%至25%之间。考虑到企业营销费用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营销人员工资和相关折旧,这类企业的营销费用以后可以基本实现税前抵扣。
  黄茂为伊利股份算了一笔账,伊利没有设立专门的销售公司,若实际税前抵扣比例可以提高5个百分点,按照该公司目前20%的平均所得税税率估计,净利润就可以提高1个百分点。
  不过,黄茂同时强调,实际影响幅度还要看公司和当地税务部门过去的处理方式,可能会有较大差异。
  
  激烈竞争可能抵消利好
  但是,也有分析师表示,动态地来看,扣除比例的提高未必一定能换来企业税金的减少和利润的增加。
  从更广的角度来看,提高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是经济市场化、企业经营自主化的大趋势的体现,因为它给了企业一个更广阔的广告空间。对那些竞争激烈的行业和企业,可能会反而带动广告投入的增加和竞争的进一步加剧。
  因此,黄茂表示,“对于本次税法调整后可能带来的企业盈利增加,我们认为应该持相对谨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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