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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价约束效应显现 公开增发流行“悠着来”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7年11月16日 08:12 作者 邵刚

   
  近期,一些公开增发上市公司在拿到有关批文后没有立即启动增发程序,显示出对公开增发“窗口期”越来越充分的利用,也体现了市场、股价对增发行为的约束。某大型证券公司投行人士认为,其中的核心问题,还在公开增发的定价方式。
  今年4月到9月,上市公司公开增发的速度普遍较快,从公开增发事项通过发审会审核,到刊登招股意向书,多数不超过1个月时间。目前在公开增发过程中,上市公司实行多次信息披露,即在增发事项过会时披露、在相关批文送达时披露、在增发实施时披露。其中,如批文送达和增发实施之间有一定时间间隔的,相关公司往往会对批文送达进行披露;如收到批文后马上实施增发,则往往省略对批文送达的披露。通过对上述时间间隔的观察可以发现,9月前,多数公司在收到批文时即马上实施增发;进入9月后,则多数公司在收到批文后马上进行了信息披露,但没有在第一时间实施增发,收文与实施增发之间的时间间隔,少则6、7天,多则半个月以上,个别公司在收文后已“拖延”了20多天,至今仍未实施增发。
  根据再融资办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增发行为在获得批准后有6个月的“窗口期”,可由公司自行选择增发时机,即便不在第一时间增发,也是公司的权利。但如何解释9月前后第一时间实施增发和拖后增发的区别呢?
  “核心问题当然是增发价格。”上述投行人士指出,目前公开增发价格采用增发意向书公告前20交易日均价或前一交易日价格孰低的标准予以确定,“从规则的角度来说,这种定价方式的初衷是为了体现市场的约束,强调了投行和企业对发行时机的选择。但在‘等待时机’的过程中,股价就成为更加敏感的因素,究竟什么样的增发价格是企业认为合理的价格呢?企业认为合理的价格是否对投资者公平,是否能够发得出去呢?”该人士建议,可参考定向增发的模式,考虑在公开增发定价中引入询价方式,并扩大增发价格的区间,如降低价格下限水平等。
  有关专家认为,与定向增发相比,公开增发对于投行的难度确实相对较高,加之发行失败的危险,导致投行更倾向于上市公司进行定向增发。“公开增发对投行掌握资源的考验更严格,风险更大。从这个角度出发,可以理解投行对修改定价机制的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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