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07年11月01日 09:57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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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 股市热之后,股市博客很多,不仅有类似“带头大哥”这类非法咨询、吸收会员敛财的,也有一些坚持写博客,发表自己对市场及个股走势看法的,点击率很高。许多股民比较信任这些博主,也跟帖支持,并向他们咨询个股问题,博主也很热情、很及时地回帖解答问题,但不收取费用。假如这些博主没有咨询资格,这种情况是否合法? 2007年7月,曾经红火一时并以“股神”自居的“带头大哥777”王秀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而被吉林省长春市检察机关正式批准逮捕,中国证监会对此案进行了通报,引起了广大投资者的关注。此案的处理说明,有关部门正在对严重危害股市健康发展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利用网络进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但目前,也有一些博主利用网络提供咨询而不收费,对此,界定其是否合法存在不同的意见。在此,笔者谈几点看法: 网络咨询的几种情形 根据有关规定,界定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是否合法主要从是否具备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和是否有偿收费等相关方面进行分析。目前,通过网络平台提供咨询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没有投资咨询专业资格提供咨询但以会员费名义大肆敛财的,如“带头大哥777”;二是没有投资咨询专业资格提供咨询,虽然不收取会员费但以代客炒股、收益提成而变相收费的;三是没有投资咨询专业资格而提供咨询但不收费的;其他一些情形。 相关的法律规定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明确:电话信息服务台、计算机信息服务公司聘请人员主持或传播此类分析预测和投资建议信息时,被聘者或撰稿人必须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执业资格的咨询人员。此外,《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开展会员制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上述规定适用的均是以投资咨询作为证券经营业务形式并以直接或者间接有偿收费为前提,凡违反规定者均应当视作非法,如前述第一、二种情形,违反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前述第三种情形,即没有投资咨询专业资格但利用博客平台提供咨询却不收费,这是否合法?目前对此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投资者把网络作为一个股市交流的方式和渠道发表自己的意见,不宜简单视作非法证券经营行为。因为,这种形式不具备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特点。但对这种游离于法律边缘的行为如何进行规范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此外,如果有人故意利用网络平台散发、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从而达到操纵股价、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则无疑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应当适用其他相关法律。 加强网络平台管理刻不容缓 由于对网络上免费咨询的法律规定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因此,有关部门对此进行监管和查处也存在一定的难度。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股市发展的特点,加强网络平台上论坛和博客等的管理,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和行之有效的监管、查处制度。同时,投资者应当切实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在吸收网络信息时,不能人云亦云,而应独立分析判断。同时,如果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进行抵制并且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为净化网络信息平台和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努力。(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 陈荣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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