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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票发行保荐制度将作重大调整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07年10月26日 08:53 作者

   证监会日前就实施4年之久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向各保荐机构征求意见,股票发行保荐制度改革在即。现行的上市保荐制度加强了保荐机构及保荐人对发行人的审查责任,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如权责不太明晰、审核周期不太合理等问题需要改革。这也是各方反馈的重点。
 
  现行的《暂行办法》是证监会于2003年发布的。一家创新类券商保荐人认为,按现行办法,保荐机构要负责审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等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并且保荐人要负相应的连带责任。但实际上,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本身是具有法律效力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并且保荐机构也缺乏相应的专业技能。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梅君认为,《暂行办法》对保荐人未尽职履行责任虽然规定了其法律责任,但处罚的方式却过于“温柔”。根据规定,保荐机构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形,“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将保荐机构及相关保荐代表人从名单中去除”。

  梅君指出,“只是把过错方除名,显然处罚有点轻。”他认为,应该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精神,加重对包括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过失的民事赔偿责任,“中介机构应该对投资者负起更多责任”。

  一位保荐代表人指出,“可考虑在项目过会后,就允许保荐人在下一个发行项目上签字提交申请。”此外,《暂行办法》还规定,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一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但受限于当前保荐代表人产生机制等原因,导致保荐人数量相对稀缺,因此保荐人成为了券商争夺的“香饽饽”。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易宪容认为,由于保荐人过于稀缺,保荐机构没有太多选择,所以造成保荐人薪酬不断增多。因此,应该建立充分竞争的保荐人市场。在易宪容看来,只有通过保荐人资格考试才可以注册成为保荐代表人的门槛有些高。但考试只是成为保荐人的基本环节之一,今后应建立保荐人多层次筛选制度,而且充分竞争可以促使保荐人提高服务质量,有利于上市公司质量整体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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