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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严格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7年09月28日 08:01 作者 吕蓁

      申请上市或再融资均需连续核查36个月
  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制定了《首次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对申请上市的公司以及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都将连续核查36个月的时间。
  指南规定,对申请上市的公司进行环保核查的时段为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对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如属首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为申请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如属再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应按接续上一次环保核查时段确定。
  据悉,该工作指南是根据环发[2003]101号文件和环办[2007]105号文件中的有关内容而制定。
  须出具环境保护技术报告
  指南指出,凡是属于国家环保总局负责环保核查的申请上市公司和申请再融资上市公司,需要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即申请环保核查的请示、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技术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待批准的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方案、证明符合环发[2003]10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资料及环保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其中,技术报告应委托有国家环保总局认可的相关环境保护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机构编制。
  环境保护技术报告包括新、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核查时段内新、改、扩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保审批文件中规定的环境监测计划和其他环保要求的执行情况。
  环保总局规定,对于未达到环评执行率100%的,须详细说明实际情况。对于未达到“三同时”竣工验收执行率100%、以及未按要求开展环境监测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附整改方案。
  石油化工企业须有应急预案
  对上市公司进行核查,必须核查其是否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领取排污许可证,是否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是否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指南对此内容进行了细化,要求须核查连续36个月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连续依法缴纳排污费的情况。 
  对于核查污染物排放稳定是否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问题,指南指出,要现场调查污染源,并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排放口的规范化进行确认。同时,依据有效监测数据,分年度评价核查时段的各污染源排放达标情况。
  核查的内容还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依法处理处置情况,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类型、数量、贮存和处理处置方法;配备填埋场的配套环保设施完备情况;焚烧处理装置尾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控制距离要求的固废处置设施周边的环境条件。 
  此外,还要根据核查时段内环保设施的运行、维修记录,现场确认环保设施的完备并与生产设施同时正常运行;确认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辅料、产品和副产品不含有或未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指南指出,对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如石油、化工类企业,应有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相应的应急设施和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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