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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颁布《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7年09月10日 11:19 作者 陆媛

  陆媛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上周五颁布《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该意见稿要求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以及各地政府共同承担上市公司监管的责任。
  意见稿明确了上市公司监管中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国资监管部门、工商、海关、税务、公安及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机关等的监管协作义务和职责分工,构建综合监管体系。
  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违规占用资金的问题,2006年证监会联合地方政府进行了全面清理。意见稿开篇第七条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处置本地区上市公司风险的责任,建立和健全上市公司风险处置应急机制。
  意见稿要求,人民银行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海关、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供上市公司监管所必需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贷、担保、信用证、商业票据等信用信息、监督信息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海关、税务、工商登记等信息。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征信管理系统,并对其融资活动依法进行必要的限制。
  此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国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和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并对造成上市公司利益损害的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直接撤销其职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因严重违法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上市公司陷入重大危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时,其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其组织实施托管。
  相对于此前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意见稿增加了上市公司如何进行信息披露的详细规定。第七十一条详细解释,上市公司需要立即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即使该重大事件尚处于筹划阶段,但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2007年证券市场第一案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正是在344亿合同公告前,上市公司股票提前出现异动,而上市公司认为虽已达成意向但尚未正式签署合同所以没有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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