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07年08月23日 09:32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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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上市公司中有多家公司在定向增发信息披露上出现问题。一是方案已被股东大会通过,但由于某种原因,又将申报材料撤回,增发不搞了,但没有及时披露;二是有的上市公司有增发意向,并和保荐人、交易所、监管部门进行过沟通,但没有被这些部门认可,但增发意向已被外界了解,有的方案还已外泄,也没有及时进行澄清。这两种情况,均导致二级市场误以为公司即将进行定向增发,引发了对该公司股票的炒作。上市公司的上述行为显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一条。 定向增发是市场上十分敏感的话题。一是它具有私募性质,发售对象家数少,有的只向一家发售,又不用发招股说明书,环节少,动作小,相对“隐秘”,证监会发审委事先不预告开会消息,事后不公布审核情况;二是定向增发和企业重组、整体上市、引进外资等紧密相连,可以改变上市公司的整体形象和盈利能力;三是增发对象盈利大。有统计显示,参与定向增发的平均收益率高达250%,最高的达到1128%,这使定向增发的企业备受追捧。也正因为此,市场上有些人故意编造定向增发消息,或捕风捉影扩大事实,使定向增发真假莫辨,从而使不法分子哄炒绩差股、垃圾股获利。 所以应该对定向增发的信息披露实行严格监管,并从制度上将定向增发的信息披露规定更加细化。对于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应从快处罚。(石家庄 张书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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