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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煜娟:关键在于停牌以后“下文如何”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 2007年08月21日 08:44 作者 高煜娟

      沪深交易所先后公布了强化股票异动监管的措施。对此,笔者一则以喜,一则以忧。
 
    在临时停牌规则的制订上,深交所的规则细,补丁打得也勤,给人的印象是“骑驴看唱本――走着瞧”。而上证所不出手则已,一出手就是杀手锏。对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上证所将深交所正负150%到200%的停牌临界标准收窄到正100%负50%,对当日有涨跌幅限制的,如果在连续两个达到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中同一营业部的净买入(净卖出)数量占当日总成交比重达到30%以上,或ST、*ST和S股连续三日达到涨跌幅限制的,也不等上市公司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直接停牌了事。
 
    对股票异动有一个明确的量化规定比没有好,至少可以避免停牌的随意性。但量化标准也反映出两大交易所对于异动标准评价在认识上的差异,量值越低,主观上越是体现监管意图的从紧,客观上则越是意味着停牌次数的增多。
 
    停牌成为交易所主动介入风险监管的手段,对于改变以往监管上的马后炮现象,不失为一种进步。但如果这种干预仅仅停留在停牌上而没有下文,也就意味着现在的临时停牌有固化为一种新的交易规则常态的可能性,从而失去正常交易和异动交易的区别。而市场对于异动的风险控制如果需要以牺牲正常交易的活跃为代价,或者说市场行为的过于受制于行政权力的频繁干预,本身也意味着不正常,违背了市场化的原则。
 
    过度监管的结果,常常违背它的初衷甚至走向反面,这与其说是有所为其实还不如说是不作为。在这方面,以前在停牌方面曾有许多教训。
 
    例如,有上市公司重组方案尚处于论证与准备报批阶段就申请停牌,其真实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大股东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实现重组。一停就是半年以上的提前停牌是以牺牲其他中小股东和投资者的交易权利为代价的,等于是他人为其垫付了相当的一部分交易成本。可是,在合法合规的名义下,停牌却让大股东轻而易举地达到了正常情况下所难以得到的目的。
 
    有时停牌也成了股改磨洋工的避风港。一些未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并非不能进行股改,只是由于不愿支付对价或不愿多支付对价或想以重组抵对价,有关各方难以达成共识而有意采取拖延战术。在这种情况下,停牌不仅成了他们在对价谈判中变被动为主动的机会,而且还成了挟股民以向监管层逼政策逼表态的筹码。“合情合理”的长期停牌严重侵蚀了被迫傻傻苦等的股民权益。
 
    而不负有交代下文责任的盘中临时停牌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内幕交易的保护伞。当不少停牌由于交易异动或信息披露异常而召之即来、挥手即去的时候,许多的异动和异常却并没有得到合理的解释,停牌也就成为一次难得的洗盘机会。此前发生的杭萧钢构开盘该停不停、盘中不该停而急停,一度受到投资者质疑,显然并不是没有一点道理的。
 
    如果说,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马后炮的停牌成了操纵股价或操纵交易的工具,那么,在监管不作为的情况下,过于频繁而不问青红皂白的停牌同样也很难真正起到保护投资者的作用。
 
    停牌是把双刃剑。只要稍稍偏离保护投资者的宗旨,它就会变成对投资者的伤害。在笔者看来,停牌只有最终落实到对下文的追究上,才有可能避免滥杀无辜。同时,也才真正有可能达到提高市场透明度、打击证券违规违法犯罪活动和保护投资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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