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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个人直接对外证券投资试点启动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7年08月21日 07:40 作者 周明;郭凤琳

      外汇局首选在天津滨海新区试点,可投资香港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品种

  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批准我国境内个人直接对外证券投资业务试点,并首选在天津滨海新区进行试点。居民个人可在试点地区通过相关渠道,以自有外汇或人民币购汇直接对外证券投资。试点初期,投资者可投资香港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
  外汇局天津市分局《关于开展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试点的请示》已获外汇局批复。试点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居民个人可使用自有外汇资金及人民币购汇直接从事境外证券投资,投资规模不受《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年度不超过5万美元的购汇总额限制;投资通过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和香港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办理,投资者应在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开立个人境外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并委托其在香港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开立对应的证券代理账户;人民币购汇投资的本金和收益可以保留外汇,也可以在开户行结汇。自有外汇投资的本金及收益如需结汇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实行投资者风险自担原则,业务办理机构应如实向投资者提示投资风险,同时严格内部风险控制。
  (上接A01版)试点方案明确,中国银行其他境内分支机构与天津中行签订合作协议后,可办理天津中行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见证开户及代收中银国际证券代理账户开户申请材料。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收入范围是: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划入的或购汇存入的证券投资资金、境外汇回的证券投资本金及收益;支出范围是:用于证券投资及相关费用的支出、划入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结汇或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支出。投资者证券投资跨境资金只能在天津中行和中银国际之间收付,不得向第三方划转和在境外存取,防范境内外其他外汇资金混入证券投资资金跨境流动。
  外汇局指出,开展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试点,将有助于促进个人境外投资有序进行,积累相关风险防范和监管的经验。放宽个人对外投资的汇兑限制,是促进境内个人充分利用国际金融市场优化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风险、提高资金收益的有益尝试,也是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拓宽外汇资金流出渠道,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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