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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发行"破冰" 试点从上市公司入手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7年08月15日 07:54 作者 夏丽华

      证监会颁布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完善公司债券交易结算平台等配套工作正加快推进 
 
  试点从上市公司入手;审核制度采用核准制,公司债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采用橱架发行制度,允许上市公司一次核准,分次发行等;公司债券发行不强制要求提供担保
  
  中国证监会昨日颁布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标志着我国公司债发行正式启动。初期,试点公司范围仅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试点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公司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统一登记托管”这一条被删除。此前,公司债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还是在银行间市场挂牌备受争议,业内人士认为,删除这一规定为公司债将来在两个市场实现跨市场交易留下了活口,有利于公司债市场的活跃。
  证监会方面表示,《试点办法》体现了建立市场化导向的公司债券发行监管体制的指导思想,即放松行政管制,建立以发债主体的信用责任机制为核心的公司债券市场体系以及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债券受托管理人等市场化的配套制度,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投资机构识别风险、分散风险和化解风险的功能,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在公司债券市场发展中的基础作用。
  按照规定,发行公司债应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等。
  《试点办法》规定了一系列市场化的制度安排,如审核制度采用核准制;引进股票发行审核中已经比较成熟的发审委制度;实行保荐制度;建立信用评级管理制度等。同时,确立了若干市场化改革内容:如公司债券发行不强制要求提供担保;募集资金用途不再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挂钩,包括可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改善财务结构等股东大会核准的用途;公司债券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采用橱架发行制度,允许上市公司一次核准,分次发行等。
  证监会正在加快推进配套工作,一是制定关于资信评级机构的相关规定,该办法不久将发布实施。此外,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也将于近期发布公司债券的上市、登记配套规则。二是建立和完善公司债券交易结算平台。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债券交易系统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也对债券登记结算进行了相应的安排。三是降低投资者的市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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