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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7年07月26日 08:30 作者 俞燕

 
  
  昨天,中国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发布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允许保险机构运用自有外汇或购汇进行境外投资,保险资产管理将进入一个新阶段。
  2004年,保监会曾下发《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允许保险机构以其自有外汇进行境外投资。去年6月,国务院批准保险机构购汇投资境外市场。政策的新变化,使得《暂行办法》无法满足需要。因此,保监会开始着手修订该《暂行办法》,并于去年12月发布《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与原《暂行办法》相比,《办法》体现了几大重要变化。其一是投资比例有所提高,由原规定中的“可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上年末外汇资金余额的80%”,修改为“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委托人可根据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需要,在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具体投资比例内,自主确定境外投资比例。如进行重大股权投资,则应报经保监会批准。
  其二,投资区域和投资范围进一步拓宽,《办法》规定,保险资金应投资全球发展成熟的资本市场,配置主要国家或者地区货币。投资形式或品种主要分为三大类,包括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回购与逆回购协议、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产品;银行存款、结构性存款、债券、可转债、债券型基金、证券化产品、信托型产品等固定收益产品;股票、股票型基金、股权、股权型产品等权益类产品。投资范围的拓宽,使保险机构配置资产的灵活性得以进一步提高,增强了风险防范能力。
  此外,《办法》将衍生产品作为风险管理手段,委托人可以授权受托人运用远期、掉期、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进行风险对冲管理。不过,金融衍生产品仅用于规避投资风险,不得用于投机或者放大交易。关于运用金融衍生产品的管理办法,将由保监会另行制定。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办法》的规定看似放松管制,实则对保险机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办法》分别规定了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应具备的条件,要求委托人注重匹配管理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和投资绩效考核能力,受托人注重风险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尤其是具有一定专长和运作经验,托管人须建立资产隔离机制、具有一定托管经验和全球托管网络资源。
  考虑到保险机构境外投资经验不足、风险控制能力不强的实际情况,《办法》支持保险公司通过委托管理,将保险资金交给专业资产管理机构运作,借助专业机构的能力,实现防范风险、提高收益的目标。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认为,《办法》有利于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支持国家宏观调控,有利于保险机构改善资产配置,分散风险和增加收益,提高竞争力。
  据了解,《办法》于公布日正式实施后,《暂行办法》将同日予以废止。与《办法》相配套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目前已起草完毕,正在征求意见。
  相关链接
  新办法规定的保险资金投资范围
  货币市场产品:包括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回购与逆回购协议、货币市场基金等
  固定收益产品:包括银行存款、结构性存款、债券、可转债、债券型基金、证券化产品、信托型产品等
  权益类产品: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股权、股权型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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