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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头大哥”落马 炒股博客风险大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7年07月21日 09:36 作者 周明

    号称“天下第一博客”、点击率超过千万的“带头大哥777”博客的博主王秀杰,因为涉嫌违法经营日前被警方带走调查。权威法律专家指出,“带头大哥”的行为可能遭到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三宗罚”。
  “大哥”面临三宗罚
  “带头大哥”将难免获行政处罚。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说,投资咨询业有特殊的市场准入规定,这是一个起码的制度,要求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要取得法定的任职资格,如果违反了这个规定就应该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带头大哥”也将牵涉到民事赔偿问题。“跟着我走,就能发大财;机构在我面前只会发抖”,这些说法都严重的误导,如果由于听从了这样的“承诺”而造成损害,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出现严重的误导,并且向投资者收取费用,这部分费用要“完璧归赵”,进行足额返还,还要外加当期银行存款利息。刘俊认为,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必须返还。
  如果投资者举证证明跟着他不但没有赚到钱,而且还赔钱了,那么就有实际损失赔偿问题。刘俊海举例说,如果跟着“带头大哥”炒股,投资十万块钱,不但没有赚钱,还赔了5万,那么如果有证据证明这5万块钱是受到“带头大哥”误导,即损失和误导有因果关系的话,那么也可以进行实际损害赔偿。
  此外,有专家指出,“带头大哥”因未经监管部门许可私自开展证券咨询活动,违反了《证券法》及《刑法》相关规定,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有可能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甚至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参与私募慎提防
  “带头大哥”事件发生在证券市场行情比较好的情况下,所以,投资者对他的博客没有足够的警觉,这暴露出监管的漏洞。
  刘俊海说,目前出现了通过开博客、QQ、群发短信等现代科技手段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他认为,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应该进一步加强管理,当然,也希望投资者摒弃那种“闷声发财”的观念,举报这样的违法行为。
  也有专家认为,一直以来,我国关于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定不健全,只有《证券法》第十条有一个原则性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而关于非公开发行的主体资格、监督等没有法律规范,大量的私募基金游走在合法与不合法的灰色地带。 
  私募基金现在处于三无状态――无批准的资质、无承担责任的能力、无法监控,因而急需规范。据悉,私募基金的司法解释制定工作已经列入最高院今年的工作计划,目前正处在论证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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