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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国有股减持,稳定股市”
来源 东方早报 发布时间 2007年07月09日 07:54 作者 孙晓旭

    昨晚公布的国有股减持管理办法其实7月1日已正式实施

  重大利好在“捂”了一个星期之后终于宣布了。国务院国资委昨天傍晚公布了有关国有股减持的三个管理办法,如果没有国资委的批准,国有控股股东三年内累计出售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总股本的5%。国资委、中国证监会称,此举是为了保持国有经济控制力,维护证券市场稳定。

  由国资委、证监会共同颁布的这三个管理办法分别是:《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转让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受让办法》),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标识管理办法》)。

  超比例减持需批准

  7月1日开始实施的《转让办法》规定,今后对于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年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同时不涉及控制权转移的,可由企业自主决定;超过5%或者虽然不超过5%但会造成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需报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对于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连续三年出售5000万股或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3%的,需报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国有参股公司的条件略宽,由连续三年调整为一年,即一年内减持超过5%的,需报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不过,《转让办法》不适用于国有金融企业。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认为,这样的规定,既能使企业有较为充分的经营自主权,适当增加市场中的股票供应量,又能防止出现国有股东集中、大规模抛售股份,进而影响证券市场稳定情况的发生。

  协议转让最多打九折

  除了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外,《转让办法》还允许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但原则上应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股份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只有在上市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迫切需要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国民经济关键领域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国有企业内部整合,以及上市公司回购及要约收购等特殊情况下,可不通过证券交易所征集受让方,但应在签订协议后,披露相关信息。

  而协议转让的价格,应当以转让信息公告日(不须公开转让信息的以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但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

  超比例受让也要审批

  昨天与《转让办法》一同发布的还有《受让办法》和《标识管理办法》两个文件。国资委认为,通过《转让办法》和《受让办法》,将能对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进口”与“出口”实施有效监管。

  《受让办法》规定,国有单位在一年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净受让上市公司的股份(受让的股份扣除出让的股份)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单位自行决定;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事前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资管理机构备案。

  国有单位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但不具有控股权的,或是国有控股股东通过协议方式增持的,由国有单位自行决定;

  受让后成为控股股东的,应在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上报批准。此外,国有单位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并成为控股股东的,应当聘请在境内注册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发表专业意见。

  国有股东账户将受监控

  在《转让办法》和《受让办法》的基础上,监管机构还出台了《标识管理办法》,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对国有股东证券账户进行标识;二是对国有股东证券账户变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并逐步建立起动态监测系统。国资委认为,上述三个办法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一并构建起了对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进行动态监管的制度体系。

  根据《标识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在相关批复文件中对国有股东作出明确界定,并在国有股东名称后标注标识“SS”(State-ownedShareholder)。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资委的界定的批复以及国有股东或股票发行人的申请,对国有股东证券账户进行标识登记。

  国有股东应在《标识管理办法》下发后30日内,将已开设的证券账户情况报主管国资部门备案。下级国资部门将本地国有股东开设证券账户的报备情况报上一级国资部门备案。国有单位在《标识管理办法》下发后新开设证券账户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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