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华西都市报 |
发布时间: |
2007年06月04日 10:52 |
作者: |
江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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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江玮)高管人员的股票认购权被其他外资公司收购,应不应该缴个税呢?昨日,记者咨询了地税部门的工作人员,企业有股票认购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股票认购权时的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低于购买日(行权日)公平市场价之间的数额,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所得,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个人在股票认购权行使前,将其股票认购权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其当月工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介绍,个人在行使股票认购权后,将已认购的股票(不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税款由直接向个人支付转让收入的单位(不包括境外企业)负责代扣代缴。直接向个人支付转让收入的单位为境外企业的,取得收入的个人应按税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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