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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私自买卖港股现象 深交所专家提醒法律风险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7年06月29日 07:46 作者

    针对当前不少内地股民有通过非正规渠道私自买卖港股的现象,深交所法律部专家日前表示,这种行为有很大的法律风险。
  首先,根据内地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内地股民通过境内券商、其他非法经营机构或境外证券机构的境内代表处开立境外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都属于非法行为,不受内地法律保护;除商业银行和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QDII产品和经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特殊情况外,内地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都不允许私自直接买卖港股。中国证监会早在2002年就曾叫停非法炒卖港股的行为,禁止内地各证券公司、咨询机构以介绍、引导、组织等各种形式进行港股的代理和咨询业务。
  其次,目前内地在结汇方面实施严格的管理,内地股民想将手中的外汇资金直接投资于港股并适时收回的话,只能多番借用所谓的“地下通道”,人为增加资金周转环节,而这些中间环节的任何一个出了问题,都会给股民造成重大损失,同时还可能会因为违反外汇管理法律而受到行政处罚。
  第三,内地股民与香港券商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只能到香港去打官司,难度和成本也很大。
  为此,专家建议内地股民,应通过QDII这类合法途径进行港股投资,不要私自直接买卖港股,以避免法规上的巨大风险和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
  据介绍,目前内地股民私自直接买卖港股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利用“自由行”等机会到香港开立港股证券交易账户,投资港股;二是由证券公司协助开立港股证券交易账户进行投资,这些证券公司一般都是在内地设立代表处的香港券商,或者在香港拥有机构的内地证券公司。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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