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每日经济新闻 |
发布时间: |
2007年06月07日 10:38 |
作者: |
王熙喜 |
| |
就个人涉嫌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违规证券投资活动的立法和执法,昨日上海律师协会召开了专门的会议进行探讨。会上有律师表示,内幕交易盛行,但法律责任认定尚有空白,应加大执法力度,还可采取更多有力措施。另外,日前砸盘行为给股民造成损失,这是否违规甚至违法值得探讨。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副院长倪受彬表示,基金老鼠仓的责任究竟谁来担,还有不同认识。基金采用的是信托的法理,投资者(委托人)将资金交给基金(受托人),基金为追求投资者最大利益而运作,基金承担投资者的信赖义务、忠实义务、注意义务,为投资者理财。投资者是与基金之间产生合约关系,而不是与基金经理。 是不是只要查实基金经理人个人交易,基金经理就一定承担侵权责任?从国外的立法和判例来看,并不是所有的个人交易都必然侵害基金的利益。根据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Section17(j)相关条款的规定,只有证明基金经理的个人交易行为实际上剥夺了基金的投资机会或提高了基金的建仓成本,才构成侵权。 对基金经理人的侵权行为,作为其雇主的基金管理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德国和日本法中,对于基金经理不法个人交易,基金管理人基于选任监督的过失应承担推定过失的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关于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问题,法学界并无统一认识。但法学理论多以“利益”和“控制”作为判断标准,也就是说,雇佣人借受雇人扩展活动并获得利益,雇佣人对受雇人的活动有指挥控制权。 在中国,基金经理的选任必须报批证监会。基金经理必须上报直系亲属的帐户和身份证。基金管理人只有证明自己已尽到相关责任,才可以免责。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