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07年03月23日 08:05 |
作者: |
周松林 王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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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监事及高管责任险虽然只是一个保险产品,但其意义远远超出了保险市场产品创新本身,凸显了中国金融特别是证券市场法制环境和市场基本制度的进步。其实,这一产品早在十年前就已被引入中国市场,但只有在“两法”修订及股权分置改革顺利完成的背景下,才真正受到了各方面的高度重视。
200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把大力发展责任保险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并特别强调要推动董事责任保险的发展。
随着“两法”的修订和中国证券市场法制环境的全面改善,特别是民事赔偿机制的形成,一方面投资者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投资者的维权意识空前高涨,但另一方面,上市公司董监事和高管的法律责任风险骤增,特别是考虑到中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普遍较低,有必要引入救济手段以保障其利益与风险的对称。
中国保监会产险部主任郭左践认为,从国际经验来看,董监事和高管责任险将有利于董监事和高管人员安心工作,鼓励合格人士接受上市公司高管职位,也有利于阻却恶意股东的攻击性诉讼。
2001年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2002年证监会和原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为董监事及高管责任险提供了依据。据悉,保监会已将这一产品列为其重点发展的领域之一,目前正与证监会、商务部等部委就推动高管责任险进行研究和磋商,并在很多方面达成了共识。
如郭左践所说,社会经济的发展为责任保险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同时责任保险也必将为经济发展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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