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07年03月23日 08:03 |
作者: |
周松林;王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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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周勤业昨天表示,新《公司法》、《证券法》的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突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两法”完善了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增加了诉讼的范围,上市公司面临的法律责任风险有可能转移到公司高管身上。如果违反有关规定,董监事及高管被股东起诉的概率比以往有明显增加。
原《公司法》、《证券法》虽然对高管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有明确规定,但是缺少民事赔偿责任。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启动了证券案件民事赔偿机制,但没有包括内幕交易等。且相关案件都以证监会等有权机关的行政处罚作为前置条件。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考虑取消这一前置程序,并正在考虑根据新《公司法》、《证券法》加大保护投资者权利的内容,修订相关司法解释。上市公司高管面临民事诉讼的风险增大。
与此同时,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有限的薪酬无法对抗可能的证券民事诉讼的风险。根据2005年年报统计,上市公司高管平均薪酬最高是广东地区,平均为26.68万元,北京第二,为24.46万元,上海为20.50万元,陕西最低,为5.95万元,而单个公司的最低水平仅1万元,全国平均水平在15万左右。相比之下,民事诉讼标的比较大。1993年以来,受到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有100多家。1996年以来,随着股东维权意识提高,被提起民事诉讼的上市公司19家,投资者胜诉的4家,和解6家,尚在审理的4家,驳回5家,目前已结案10起,相关上市公司被判赔偿6164万元。在实践中,援引最高法院关于虚假陈述案件的司法解释,已有5家公司的高管成为被诉上市公司的附加被告,高管被判支付赔偿金也已有先例,嘉宝实业部分董事被判向25位提起诉讼的中小投资者赔偿62773元。随着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逐步完善,上市公司高管将面临更大的民事诉讼风险,相对于报酬,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太大了,因此有必要开发相关责任保险产品以保障其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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