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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家与庄家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7年02月26日 09:12 作者 朱宇
    “炒股票炒成大股东”,这是套牢者一句自嘲的玩笑话。不过最近大股东违规炒股票的例子倒是多了起来,大股东操纵股价的现象亟待引起关注。

  日前,北方某上市公司大股东在减持解禁法人股的过程中,频繁买卖公司股票,在9个交易日里,分4次买入和卖出公司股票,实际减持近500万股。虽然大股东在公告中表示买卖均价基本相等,除去费用,未产生差价收益,但实际在减持过程中,大股东的买卖行为起到了托市的作用,其短线操作自买自卖的行为,倒是与“庄家”的手法有几分相似。

  曾几何时,国内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要受到两方面的控制,一个是掌管公司生产经营的大股东,俗称“东家”;一个是操纵市场价格的投机者,俗称“庄家”。在全流通之前,由于东家所持法人股不可流通,庄家得以在二级市场上集中资金优势控制较大比例的流通股呼风唤雨,东家则是奈何不得。

  但自从去年6月股改第一股三一重工全流通至今,越来越多的东家所持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其持股优势完全具备操纵股价的能力。一旦某些东家过度关注股价变化,且无视相关证券交易法规的监管,极有可能发展到身兼东家与庄家的双重角色。

  以上述公司为例,其大股东的自买自卖客观上影响了股票价格,已经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禁止的操纵市场行为。该条规定: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视为操纵市场,属于禁止之列。

  除了持股优势外,东家的信息优势可能更易于利用。仍然以上述公司为例,在其东家减持过程中,上市公司披露了定向增发的方案,难道这只是一种“巧合”?

  不仅东家如此,只要有份儿知晓公司重大内幕信息的,都可以借以在二级市场上牟利。日前河南某上市公司的第三大股东,在6个月内买卖公司80余万股,在此期间,公司公布了定向增发的方案,该股东获益丰厚。作为公司第三大股东,难免瓜田李下之嫌。虽然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该股东的买卖行为可能竹篮打水,但是受惠该公司内幕信息的,岂会只有该公司的第三大股东。

  在全流通之前,即有东家利用职务之变,与庄家同流合污,散布虚假信息,牟取私利。为此,《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七十六条明文禁止利用内幕消息交易的行为。

  从我国证券市场十几年的发展来看,操纵股票价格一直是顽疾毒瘤,众多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庄家的侵害,“坐庄”行为也是法律法规严令禁止的,唐万新、周正毅之辈也均因此获罪。因此东家对股价的操纵应该引起足够的关注。

  但在后股权分置时代,东家手握具备流通权的股票,更有可能与庄家利用内幕消息,联合操纵股价。君不见,在上市公司有关资产注入、并购重组等利好消息公布前,股价拔地而起已是司空见惯了。这种极有可能妨碍“三公原则”的内幕交易行为,将是对上市公司监管的严峻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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