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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函之八九二)江汽称汇票结算降应收应付款
来源 发布时间 2006年03月30日 15:28
作者 关键词 江淮汽车
  Silly:您好。请问江淮汽车(600418)公司几个问题:江淮汽车2004年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占主营收入比例为64.48%,05年是58.22%。收到的现金和销售收入的差额近40亿元,从年报中我们得知是通过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进行结算的。请问,具体是怎样结算,是把从经销商收到的承兑汇票直接背书转支付给材料供应商的么?这个过程不产生现金流么?这个过程中公司要承担的风险和义务是什么?公司采用这样的方式有什么相对的优势?为什么同属汽车行业的其他公司没有大量的采取这种“承兑汇票转支付”结算方式?
  请公司回复,谢谢!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答复如下:
  我公司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与主营收入之间存在差额,主要是因为公司从经销商收到的承兑汇票直接背书转支付给供应商,由于我公司收到的一般是6个月的承兑汇票,因此票据之间的转支付属于现金结算范畴,不产生现金流,这符合规定,并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不存在问题。由于我公司应收票据均为银行承兑汇票,具有银行无条件支付的信用,因此该过程我公司不需承担风险和义务。采用这种方式,可以降低应收款和应付款,其他公司采用何种结算方式,纯属公司自主行为。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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