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新闻晨报 |
作者: |
周凯;王旭 |
发布时间: |
2006年12月14日 1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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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对去年发布35号文件中容易引起理解偏差的概念作出解释。文件明确了股票期权以“净收入”纳入“工资薪金”征个税的原则,额度较小的普通员工持股计划受此冲击较小,但是额度较高的高管股权激励计划所受影响较大。 国税总局对股票期权这么关注,可能与美国的相关案例有关。 打折购买、受让期权仍应缴税 考虑到员工以折扣价获得股票期权的情况普遍存在,《通知》对受折扣价影响的相关概念作出了解释。此外,《通知》着重考虑到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情况下的个税计算。根据此规定,员工接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实际行使该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补充通知的解释,假设某员工在以10%的折扣取得1000单位授权当日价格为10元的认购权证后,之后如果不在授权日当天购买指定股票,而在之后的某一天以15元每股买进1000股指定股票,那么该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就是10×(1-10%)×1000+15×1000=24000元。而如果他在施权前就以12元的单价将1000单位认购权证全部转让,那么该员工获得的股票期权转让净收入就为12×1000-10×(1-10%)×1000=3000元。 高管股权激励计划受影响较大 《通知》明确,股票期权参照“工资薪金”标准计税,而不是与期权性质更接近的“红利”标准计税。“红利”的征税比例统一为20%,而“工资薪金”则以累进税率制的原则,征税比例从0-45%不等。显然,股票期权比照“工资薪金”计税,收入越高征税越多,因此对额度较高的高管股权激励计划影响较大,而对额度较小的普通员工持股计划冲击较小。 举例而言,A公司实行普遍的员工持股计划,每个员工每月工资2000元,期权“净收入”为200元;如果参照“红利”标准计税,他的这部分期权收入要交40元税,而参照“工资薪金”标准只要交10元税。 而B公司实行高管股权激励计划,其CEO每月可以获得期权“净收入”10万元。如果参照“红利”标准计税,他的这部分期权收入要交2万元税;而参照“工资薪金”标准,他要交29625元税,比前一种计税方法多交近万元的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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