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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戏耍”自家股 违规所得“哺”业绩来源: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2日 09:53 | 作者:周少杰
□本报记者周少杰
过去一年,A股市场走势不仅仅令多数市场分析人士始料未及,也让不少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及“董、监、高”在增减持操作中措手不及,陷入短线交易的尴尬。中国证券报记者统计发现,2011年约有30多家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出现违规炒股情形,被没收所得收益少则几元,多则上千万元。对此,有业内人士指出,不排除部分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利用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充公”反哺公司业绩,以达到规避退市风险目的。 高管频现“乌龙单” 上市公司高管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是A股市场的多年沉疴,近年来经过监管部门整治,情况大有好转。深交所诚信档案显示,2011年上市公司董监高短线交易记录为52笔,低于上年同期。 根据《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据此,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及“董监高”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应“充公”。 上市公司高管违规炒股多数是因“操作失误”造成的。三元达(002417)监事钟先生本想在去年7月份减持公司股份,一时失误,反复买卖,结果构成短线交易,不仅所得收益5600元“充公”,还被迫半年内不得再减持。公告显示,钟先生去年7月7日卖出公司股票11万股,成交均价15.5元,同日又买回4万股,成交均价15.10元,当日又再卖出11.745万股,成交均价15.24元。 无独有偶,合康变频(300048)监事陈先生、美盈森(002303)的独董陈先生以及海峡股份(002320)董事李先生等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均和钟先生有着类似遭遇。中国证券报记者统计发现,两类上市公司职务人员容易因“失误操作”触及短线交易情形,一是监事,一是非执行董事。 不过,上述公司管理人员“充公”金额仅近千元乃至上万元而已,相比ST博元(600656)前董事王明华的“操作”,可谓“小巫见大巫”。2011年3月28日,王明华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获得公司股票109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3%),用以抵偿3800万元借款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3.19万元。2011年6月支付股改业绩承诺款7569.97万元后,王明华持有的公司股票获得上市流通资格,但按相关规定,该部分流通股在获得6个月后,即9月28日后才可进行交易。2011年7月18日,王明华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减持200万股,减持价款为2576万元,扣除取得成本、佣金及税费后,实际收益为290万元。由于构成短线交易违规,王明华290万元收益全部上缴公司。 耐人寻味的是,ST博元1-9月营业收入仅有46.52万元,而同期营业外收入全部来自于王明华的290万元违规炒股上缴款项。 窗口期“顶风”减持 部分公司高管违规炒股原因是在披露定期报告的“窗口期”增减持股票。深圳惠程(002168)监事赵女士、中联电气(002323)董事许女士、新朋股份(002328)监事赵先生及其配偶均因在窗口期买卖自家股票而被处罚,上缴公司罚款从6.47万元至34.66万元不等。 最有意思的当属法尔胜的监事曹先生的“违规经历”。曹先生于2011年7月25日以6.13元买入自家股5万股,由于公司半年报将于2011年8月22日公告,属于窗口期违规买入股票。8月1日,曹先生又将手中2500股以6.1元卖出,亏损75元。该行为已构成6个月内双向操作。鉴于曹先生连续违规,公司董事会决定两罪并罚,责令其任期内不准卖出股票,将卖出股票所得1.5万元全部没收。 洋河股份原董事、副总裁李风云虽踩准时点在窗口期前减持,但由于短线交易仍难逃过被处罚命运。李风云赶在6月28日半年报披露窗口期前减持9万股,岂料所减持股份持有期限不满半年,所得收益138.5万元全部“充公”。 相比之下,部分上市公司法人股东违规炒股所得收益蔚为可观。钢研高钠(300034)发起人股东北京金基业2011年年末短线交易所得收益134.78万元;刚完成破产重整的深信泰丰(000034)第三大股份重庆润江自2010年年末至2011年多次反复操作该股,获得收益131.57万元;奥普光电(002338)第二大股东风华高科短线交易所得收益亦有90.75万元。上述违规操作收益均上缴其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中短线交易获利最丰厚的或许当属闽福发A(000547)。公司控股股东国力民生2011年4月29日认购公司定向增发股份3500万股。增发后,国力民生为了偿还银行贷款需要而计划减持闽福发A股份,于7月19日即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卖出800万股,扣税费所得净收益1464万元全部“充公”。闽福发公告显示,该笔收益计入公司资本公积,不影响当期损益。 不过,有会计师事务所人士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般而言,上市公司收到的重要股东及董监高违规炒股所得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在一定程度上能为上市公司贡献净利润。对此,业内人士指出,不排除部分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利用违规操作所得“充公”途径,达到提升公司业绩的目的。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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