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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被要求补缴相关税费

    【深圳商报讯】新华都(002264)今日披露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公告称,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0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文件的相关规定,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组织检查组于2010年6月17日至8月25日对新 华 都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并延伸检查了公司下属9家子公司,部分重大事项追溯至以前年度。2010年11月5日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向公司出具《关于对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通知》,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公司的处理决定如下:要求公司加强会计信息质量管理,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如实调整账务,并按规定在15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营业税金及

    附加42291.37元,销项税235776.30元,企业所得税499697.42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833392.63元。

    新华都表示,公司已按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相关税费,并已按要求调整相关账务,待审计后将进一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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