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景网>证券频道>证券新闻>中小板新闻

劲嘉股份"操纵股价" 一旦定性 投资者可以索赔

  ■ 本报记者  谢 岚 
  
  “从目前这些信息来看,确实存在着操纵股价的嫌疑。”
  去年12月28日,著名证券维权律师郑名伟就劲嘉股份“乌龙公告”事件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表示。
  如果最后操纵股价证据确凿,哪些人需为此事负责呢?
  从目前来看,即便那位美国烟草商弗来德,亦一直以来只是将指控矛头对准了庄德智等个人。而从上市公司方面的反应和对外公告的态度来看,也是希望能够与此事划清界限。如关于涉嫌操纵股价事项,劲嘉股份仅公告表示,公司董事会组织公司及下属公司进行了自查,自公司上市以来,公司以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未买卖过公司股票,未委托他人买卖过公司股票,也未为任何第三方买卖公司股票提供财务帮助。
  “上市公司很难从这件事理摘清关系和责任,没有上市公司,就没办法这样轻而易举地把这个事情这样公告出来,以及处理其他一些事情。我觉得很难靠个人完全来操纵此事。”郑名伟律师认为。
  而事实上,从目前弗来德方面提供的照片等证据也可以看到,至少庄德智是代表劲嘉股份公司和弗来德签定的框架合作协议。
  郑名伟律师还指出,这类事件中并不排除最后个别人被推出来“顶罪”。
  而有意思的是,在劲嘉股份“乌龙公告”事件中,2010年2月11日,深交所曾以劲嘉股份披露公告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公司没有及时进行更正为缘由,给予劲嘉股份通报批评的处分,同时对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庄德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沈海祥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乔鲁予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此,后来弗来德在向《证券日报》记者提供的资料中表示:“他们把所谓‘误会’的责任推到沈先生身上,他是整个劲嘉公司的总经理(指的是副总经理沈海详,记者注),几个月后就要退休了。他们还把一个不知道内情的秘书拉进这个阴谋。沈先生没参与过我们的会谈,但奇怪的是他却对整个事件负了全部责任。”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郑名伟律师向记者表示,如果证监会确证了股价操纵事件,中小投资者可以进行维权要求赔偿。若证监会认定是上市公司的问题,被告就是上市公司;如果是个人操纵股价,那就控告个人。
  根据《证券法》第十一章第二百零三条,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他们操纵股价属实,到时候其非法获利除了赔偿股民损失,剩余将被没收,同时还将被处以非法获利1-5倍的罚款。”郑名伟律师解释道。
  美国烟草商弗来德提供的“计划把庄先生公司的股票价格搞上去,因此需要我们帮忙”的邮件资料
 
文档附件:

相关推荐:

频道要闻
全景网特色内容
 48小时博客热贴
 论坛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