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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规范中小板大小非来源:北京商报 |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16日 08:49 | 作者:马元月
商报讯(记者马元月)深圳证券交易所昨日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修定稿)》(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大小非股份上市流通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此前发布的细则同时废止。 细则指出,上市公司股东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相关股东和上市公司不得通过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等任何方式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并在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提示性公告。 提示性公告应当包括:本次解除限售前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概况;相关股东是否严格履行承诺,是否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上市公司对其是否存在违规担保;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总数、各股东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及可上市流通时间等。 细则强调,股东通过交易所系统出售限售股份导致其与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每减少5%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证监会和本所做出书面报告,同时通知上市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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