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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宏宝业绩变脸 法学界专家吁请填补监管漏洞来源: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2009年02月12日 08:35 | 作者:王光平;周明
1月19日,中国证券报以《江苏宏宝业绩变脸 罔顾募资承诺》为题,报道的江苏宏宝(002071)六次将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件引起市场广泛关注。业内专家普遍认为,江苏宏宝改变募资用途的行为,表面上看虽然符合法律要件,但实质上却有利用监管漏洞之嫌,必须筹划制度创新,通过新的思路保护投资者利益。
频繁改变募资用途需关注 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指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有普遍性,公众投资者意见强烈,必须筹划制度创新,通过新的思路保护投资者利益。 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洪明表示,频繁随意改变募资投向不仅不利于上市公司有效合理的使用募集资金,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而且不利于中国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频繁随意改变募资投向是对投资者的不负责任甚至是欺诈行为。监管层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加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改变募资投向的难度,比如需一定比例中小股东同意方能通过改变募资投向方案,并在实践中对频繁改变募资投向的公司进行关注。 张洪明说,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在市场上并非鲜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是以新项目替代旧项目,第二是将募集资金用于财务性投资或买卖有价证券等。而随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出台,后者在金融类企业外被禁止。 就江苏宏宝的单次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来说,是符合相关程序的。但是江苏宏宝从上市以来六次连续不间断的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事实上是对募集资金的长期占用,使投资者有理由怀疑其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上市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该条规定,上市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但对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次数和总期限并没有做出上限规定。张洪明认为,江苏宏宝的行为,正是利用了该监管漏洞。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认为,投资者根据招股说明书中的介绍,将资金投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长时间未将在招股说明书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兑现,是与投资者的投资目的存在悖逆的,上市公司需向投资者说明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的原因,如果投资者对有关情况存在怀疑,也可请求有关监管部门介入协助查清问题。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认为,江苏宏宝变更募集资金都通过了股东大会决议,并且进行了公告,因此从形式上讲不侵害投资者权益。但由于其募资用途总在改变,有关部门应该对公司就此行为进行调查。看原项目是否确实因客观环境变化而无法实施,还是当初募资就是为了“圈钱”,以便确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加强保护小股东利益 许峰说,江苏宏宝历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行补充流动资金的决议都是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的,符合相关的规定,形式上是合法的,而具体到江苏宏宝这家中小板上市公司,其大股东江苏宏宝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宏宝五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朱剑锋,各持有公司5086.15万股和42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46%、3.45%,两者持有江苏宏宝股份合计高达44.91%,即使召开股东大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的标准非常容易达到,若小股东持相反意见,其利益很容易受到伤害,如何让召开股东大会这项旨在尊重和保护全体股东的意志和利益的规定在小股东身上得到实施,是我们当前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他指出,小股东作为处于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弱势群体,其人数众多,但在资金数量、信息渠道、权利表决、维护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其利益保护的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从立法上向小股东权益的方向倾斜,加强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与救济,是目前社会的现实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明确扩大这些小股东的权利内容,限制控制股东的某些权利,完善相关法律机制以增加小股东行使权利的效果和效力,有利于确保小股东能够主动和积极行使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实行其自我权力的保护与行使,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和公司的良性化运作。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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