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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规范中小板高管减持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08年04月29日 09:28 作者 何广怀

   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承诺自申报离任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公司股份占其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能超过50%,上市公司要在公司章程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这是4月28日晚由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共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提出的新要求之一。这份通知还要求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不得在窗口敏感期买卖本公司股票。

  据介绍,近期部分中小板公司的上述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在定期报告披露前等窗口敏感期买卖本公司股票以及短线交易,配偶买卖本公司股票较为频繁,其中在窗口敏感期买卖的情况较多,为了减持股份及规避监管而离任,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可能产生不良影响。

  为此,深交所新颁布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对有关人员的培训,及时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凡有短线交易行为的,也应以公告形式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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