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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进一步规范中小板高管买卖股票
来源 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 2008年04月29日 10:09 作者 庄少文

 
  高管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出售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持股50%
  
  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日前发出通知,要求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通知指出,上市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相关法规的培训,保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并督促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按照《管理规则》的要求制定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承诺其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通知对上市公司高管离任及再聘任时,相关股份加锁解锁事宜做出明确规定。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解锁额度做相应变更。
  
  此外,通知还要求,高管配偶买卖本公司股票时,应当遵守《业务指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时间做出了具体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业务指引》第四条的规定。对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以及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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