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景网>证券频道>证券新闻>中小板公司新闻
不到六个月内买卖 德豪润达二股东违规大肆购股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7年06月28日 07:42 作者 林诗吟

    虽有上市公司大股东短线交易收益全部上缴的前车之鉴,但德豪润达第二大股东珠海通产有限公司却不引以为鉴,在不到六个月的时间内买卖所持德豪润达股票,违反了证券法有关规定。
  深交所最新披露的中小企业板诚信资料显示,珠海通产于6月22日、25日两次在二级市场买入德豪润达股票,前一次买入30.4万股,成交价格每股6.7元,后一次买入25.6万股,成交价格6.05元。
  然而,珠海通产在4个多月前曾出售过德豪润达股票。根据德豪润达今年2月26日公告,在2006年12月2日至2007年2月15日收盘期间,珠海通产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188.26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165%。
  《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截至2006年底,珠海通产持有德豪润达1823万股,持股比例11.28%,为德豪润达第二大股东。
  此前,违规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制度案例时有发生。太工天成2月份发布的一则公告就和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制度有关。该公司第三大股东在股改后持股721.5902万股,在其中的540万股“解禁”流通后,该股东卖出166万股,但在售股过程中,因误操作,6个月内又买入了100股,相关收益被公司收回。上市公司有关股东违规买卖股票所得虽小,却给诚信档案写下了不光彩的一笔。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证券法》有针对第47条的惩罚条款。上市公司大股东及高管违规买卖股票的后果,远不止上缴收益这么简单。《证券法》第19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47条的规定买卖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档附件:
 

 我要发表评论 [点击查看网友评论]
会员代号: 用户密码: 匿名发表:
 
评论注意事项
 相关新闻
·德豪润达:2007年一季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 (04-25 06:30)
·德豪润达看好健康护理类产品前景 将加大投入 (04-11 05:03)
·德豪润达看好健康护理类产品前景 (04-11 05:03)
·[路演直击]德豪润达将加大健康护理类产品投入 (04-10 18:24)
·德豪润达二股东三度减持 持股由14.6%降至10% (02-26 09:20)
·德豪遭遇两"小非:大额减持 减持量达总股本9% (02-26 08:01)
·珠海通产再次减持德豪润达 平均出售价5.138元 (12-05 10:31)
·德豪润达二股东珠海通产减持214.72万股股份 (12-05 04:59)
·德豪润达二股东减持股份 (12-05 04:59)
·德豪润达称未与沃尔玛“谈婚” (11-30 09:46)
 GOOGLE提供的广告

频道要闻
 博客精华
 论坛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