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企获IPO批文 股票发行审核程序优化
来源: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3日 07:26 作者:程丹

  企业在满足上市条件的基础上,可自主确定公众股发行比例

  昨日,证监会核准了23家企业的首发申请,与此同时,还优化了股票发行行政许可程序。这意味着,首发企业、再融资的审核速度将会进一步提升。

  拿到IPO批文的23家企业中,上交所5家,分别为南京音飞储存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中小板7家,分别为多喜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11家,分别为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日机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这是本月第二次核发IPO批文,5月证监会共发出了43份IPO批文,审核效率和审核速度大幅提升。

  不仅如此,证监会还将采取措施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规范工作要求,来体现市场化要求,方便企业,便利申请人办事。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主要从六方面优化发行行政许可程序。一是简化了见面会方式。改进审核环节中见面会的方式,由目前在反馈意见后,将发行人高管和保荐机构分批集中至发行部,当面宣讲审核程序和纪律要求的形式,简化为以书面形式将审核程序和相关要求告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的形式。

  二是优化了再融资安排。优先股实施快速审核机制,减少排队等待环节;对运作规范、市场表现良好的上市公司,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取消反馈环节,可以不再要求发行人到发审会上接受询问,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是完善了中止审核程序。调整了前期市场条件下实行的财务资料过有效期即中止审查的做法,对符合《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应中止审查的情形企业实行中止审查,财务资料过有效期的,在企业补充审计报告期间不再中止审查。同时,在财务资料允许延长一个月的有效期内,均正常安排初审会、发审会及核准发行,不再中止初审会和发审会。

  四是依法处理举报事项。举报事项是审核关注的重要内容,对举报事项坚持依法核查的要求,对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影响的举报事项,在依法核查的同时,不中止相关的审核程序。

  五是企业在满足上市条件的基础上,可自主确定公众股发行比例。在坚持低价持续发行的原则下,企业可按照实际资金需求量提高拟发行的公众股比例。

  六是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主确定主承销商数量。参照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做法,取消首发联合主承销商家数限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聘请主承销商。

  另外,证监会还对发行审核内部工作安排作了进一步优化,如进行分组反馈,完善了诚信档案查询方式,简化了核准办文程序等,以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邓舸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以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为契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加强和改进股票发行上市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