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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老股转让比例应限制
来源:深圳商报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18日 09:43 作者:钟国斌

  深圳商报记者 钟国斌

  昨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近期市场热点作出回应,就市场反映较多的部分公司出现老股转让大幅度超过新股发行数量的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证监会正在研究改进措施,发行融资应该满足实际需要为原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主要考虑发展需要,对老股转让所占比例应该有所限制。

  老股东套现太多有违IPO初衷

  张晓军表示,新股发行三高问题是热议话题,市场认为应该严格监管,证监会采取多项举措,老股转让就是措施之一。2012年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时就提出了这项措施,本次改革增加这项内容。有些公司出现了老股转让大幅度超过新股发行数量的情况,原因包括:一是募投方案都是两三年前制定,近两年业绩增长较快;二是个别企业发行定价过高,也使老股转让数量超过新股的情况更加突出;三是发行审核中,从严把握募集资金投向。

  他说,证监会正在研究改进措施,发行融资应该满足实际需要为原则,同时加大相关信息披露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主要考虑发展需要,对老股转让所占比例应该有所限制。目前已经发行的48家公司情况来看,有10家未发行老股,其他公司的老股转让占比平均为38.3%。

  奥赛康的暂缓发行是否意味着坚持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的方向有所动摇?针对该问题,张晓军表示,奥赛康的股票发行在报价、询价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正在进行现场检查,现在还没有结论。市场广泛关注和质疑的是,奥赛康的存量发行超过了31亿元,比新股发行数量高好几倍,这个情况值得重视。证监会认为,作为一个新发行上市的公司,筹集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公司经营发展,如果在一级市场发行大部分资金被老股东拿走,显然有违IPO的初衷。同时,控股股东是公司信息的优势者,在IPO时就过多减持,容易引起投资者对控股股东行为及其影响的种种猜疑。因此,奥赛康的暂缓发行是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也是符合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要求的。证监会强调,新股发行将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市场化改革,这个方向是不会改变的。

  应证监会要求暂缓发行者不多

  对于有无公司发行被证监会叫停的情况?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自2013年12月31日开始至今,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共计有9家出现暂缓发行的情况,其后有5家公司陆续恢复发行,截至目前还有4家公司处在暂缓发行状态。上述9家公司暂缓发行的原因不尽相同,有中国证监会要求暂缓的,也有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主动提出暂缓的。

  慈铭股份发行过程中,中国证监会按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要求,调阅了其路演推介材料,并发现其中存在需进一步核实的情形。因此,证监会要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调整发行进度以待核查完成。

  晶方科技和太平洋石英,系发行过程中证监会接到有关信访材料,对公司信息披露提出异议。按照信访处理程序,中介机构需按中国证监会要求进行核查,其后方可根据核查结果决定下一步发行进程。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核查期间要求其暂缓发行。

  除此以外的其他企业,均为其结合既有规则和自身发行情况,自主决定暂缓发行,中国证监会未干预其发行进程。

  加强发行监管非调控发行价格

  针对近期有几家企业在定价时剔除的最高报价超过90%,市场质疑证监会调控发行价格。张晓军就此表示,证监会1月12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是对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提出的加强过程监管制度安排的具体落实,并未对价格作出限制性规定。

  《措施》发布实施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均依据自身情况对发行安排作出了自主选择。有的发行人认为自己的发行价格市盈率虽然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但有其合理性,遂坚持其发行定价,选择了连续三周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有的发行人结合公司情况和自我估值,选择了较大比例剔除最高报价,使最终发行价格与其估值相匹配。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网下投资者报价偏高,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为合理定价,参照二级市场一般估值水平,较多剔除最高报价部分,使参照市场一般估值水平的报价成为有效报价,也是现行规则所允许的。

  继续对新股发行过程进行抽查

  针对近期证监会新出台的3项措施以及对发行承销开展现场检查,张晓军表示,首先,1月12日晚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及15日公布的抽查工作,都是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文件中明确规定的,不是所谓“新政”,更不是行政干预股票价格,只是对已有规则的落实和具体执行,目的是强化新股发行的过程监管、行为监管和事后问责,这是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

  对发行人、主承销商、报价机构等相关主体是否按照改革意见和相关规则守法合规、勤勉尽责进行抽查,是证监会发行监管的常态化工作。这次对新股发行路演推介及定价过程进行抽查,如发现发行人、主承销商在路演推介过程中使用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的,将中止其发行,并依据相关规定对发行人、主承销商采取监管措施。涉嫌违法违规的,将依法处理。也欢迎社会各界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进行举报,加强社会监督,共同维护好市场秩序。

  险资申购创业板股要独立报价

  有记者问,保监会7日发布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创业板股票的通知,证监会对此有何评价?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保监会放开具备股票投资能力的保险公司投资创业板股票,拓宽了保险公司投资范围和领域,有助于增强保险资金投资灵活性,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长远来看有利于行业的市场化改革。证监会积极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股票。当然,任何投资均存在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板股票也不例外。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投资机构,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参与新股申购,包括创业板股票的申购。保险公司参与网下申购报价,应依法依规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进行独立审慎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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