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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股转让比例应有所限制
来源: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18日 06:50 作者:程丹
  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针对近期新股发行过程中存在的老股转让引发的股东套现行为,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昨日表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主要考虑公司发展需要,对老股转让在公开发行股份中所占比例应有限制。
  张晓军表示,一段时间以来,新股发行“三高”问题一直是市场热议的话题,认为公司超募是一种恶意“圈钱”行为,应该严格监管。近年来证监会采取了一些有针对性的举措,允许老股转让就是相关措施之一。 
  据悉,2012年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时证监会就提出了允许持股36个月以上公司股东转让老股。而本次改革进一步明确了新股发行与募投资金挂钩、不足25%的部分可以转让老股的措施。张晓军指出,证监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出台老股转让政策的:一是缓解股票上市时可交易股份偏少的状况,增加股票流动性;二是促进买、卖双方充分博弈,约束买方报高价,促进新股合理定价;三是缓解股票上市后老股集中解禁对二级市场的影响。同时,也意图解决市场一直诟病的所谓超募问题。
  但本次改革启动后,一些公司出现了老股转让数量大幅超过发行新股数量的情形。张晓军分析,其原因包括:一是首批发行的是早已通过发审会的企业,其申报的募投方案均系两三年以前制定的计划,加之一些企业近两年业绩增长较快,从而导致可容许的新股发行数量较低。二是个别企业发行定价过高,也使老股转让数量超过新股的情况更加突出。三是为防止发行人随意编制募投项目,发行审核中一直从严把握募集资金投向,通常不允许企业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等。
  张晓军表示,把新股发行数量与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量直接强制挂钩不尽合理。对此,证监会正在研究改进措施。公司发行融资应以满足经营发展实际需要为原则,合理确定募集资金用途。同时,要加大募集资金用途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并按国办发[2013]110号文要求充分揭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措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主要考虑公司发展需要,对老股转让在公开发行股份中所占比例应有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从目前首批发行公司已确定发行数量的48家情况来看,10家公司未发售老股,其他38家公司老股转让数量占发行总量的平均比例为38.3%。

原标题:老股转让比例应有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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