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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推动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三举措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3日 05:44 作者:杜卿卿

  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渐行渐近,证监会将从三方面推进改革。

  11月22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战略部署,为注册制改革打下基础,证监会将从三个方面推进有关工作。

  第一,切实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改革理念,作为各项改革措施的灵魂和纽带。采取措施,督促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严厉打击虚假披露、欺诈上市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推动监管转型,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融资方式、发行节奏、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等方面强化市场约束机制。

  第三,把加强监管执法作为市场化改革的法制保障。事前明确各主体责任,强化过程监管和行为监管,建立工作底稿抽查制度、稽查联动机制,加强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的有机配合,丰富监管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问责。

  邓舸表示,新股发行注册制的核心内涵是以发行人信息披露为中心,中介机构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把关,监管部门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申请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不判断企业盈利能力,在充分信息披露的基础上,由投资者自行判断企业价值和风险,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事实上,11月19日证监会主席肖钢在三中全会后首次发声对新股发行注册制的改革方向进行阐释。肖钢认为,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发行体制的一次重大改革,是还权于市场、还权于投资者的重大改革,也是资本市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这个改革会带动和促进很多方面的改革。这次改革的意义就是尊重市场的规律。

  他强调,各个国家和地区实行注册制改革做法都不完全一样,但有一个基本的特点,就是股票发行审核一定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证监会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全面性进行审核,但是,不对这个公司的投资价值和持续盈利能力做出判断。实行注册制也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和条件,比如,法律的修改,要实行注册制就必须修改现行《证券法》。还要增强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责任和能力,让他们真正归位尽责。推进市场化的改革也必须以法治化作为保障,没有法律、法规的规范,市场化是无法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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