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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对询价机构跟踪监管

    上交所近日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重点强化和约束发行人、保荐机构、承销商、询价机构等证券发行参与人行为,旨在促进各参与人归位尽责,提高证券发行的定价效率和透明度。

  《指引》要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配备足够的业务人员、建立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其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水平;同时明确了对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询价机构及其他投资者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和惩戒措施。

  2009年起,监管层启动了两轮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第一轮改革通过杜绝询价对象高报不买、低报高买,对其报价行为形成市场约束力,形成了进一步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今年11月启动的第二轮改革通过引入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通过引入网下摇号机制,从股份获配量上强化对询价机构报价行为的约束力,促使机构合理报价,提高询价透明度。

  上交所负责人表示,两轮改革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对完善市场微观基础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其一,要求承销商切实承担责任,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奠定最重要的微观基础。其二,承销商内部各部门要归位尽责,保持相对独立性,要切实起到协调、沟通发行人与投资者的作用。其三,建立对询价机构的跟踪监管机制,强化对询价对象信用的约束。其四,建立先进的商业文化、投资文化。

  成都商报记者 毛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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