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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二次改革能挤去泡沫吗?

  □晨报记者 曹西京  严黎丽

    中国证监会20日发布《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开始启动新股IPO二次改革,推出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体制等四大改革措施。此次新股改革目的很明确,意在解决目前一级市场的“三高现象”(高发行价、高市盈率和高比例超募)等问题,将促进新股理性定价。但四大举措能改变现状吗?

    主承销商推荐:能遏制高价圈钱吗?   

    现象:自去年5月新股启动以来,新股发行市盈率普遍抬高。比如中小板此前发行的平均市盈率为25.9倍,重启后达到47.9倍;主板发行市盈率也从31.3倍提高到40.9倍。同时新股超募现象严重,数据显示2010年初至今中小型新股超募量达到132.8%,其中一些个股的超募比例更是超过6倍,泡沫化发行严重。

    举措:意见稿提出,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将不再对全部有效申购进行比例配售,而是由券商和发行人事前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并根据每笔配售量确定可获配机构的数量,再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入围报价进行配售;如果入围机构较多,则随机摇号。这也意味着,今后中小型公司网下配售不再是撒胡椒面,网下中签机构将减少,但单个询价机构需要购买的股份数量和资金会大幅增加,以此来促进机构报价更加审慎。

    市场反应:记者昨日采访各大券商,对如何选择、推荐机构投资者,部分券商投行负责人表示还在研究之中。市场人士有对此举能否遏制高价发行持怀疑态度。一位保荐人代表说,“对热门新股,如果券商推荐的机构投资者定价较低,最后摇号可能仍不在网下配售名单之列。”

    PE腐败引关注:如何认定并整治? 

    现象:近期A股市场频频曝出保荐代表人“自荐自持”、相关利益机构突击上市前入股、股托询价等问题,表明一些新股超募情况是建立在利益推动、PE式腐败等基础上的。

    举措:主要采取了两项措施。一是要求主承销商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关键结论和主要参考信息。报告反映的是承销商对发行人股票投资价值的预测,对新股定价有较大的影响作用。目前,该报告仅向网下机构投资者提供,引入披露机制可督促主承销商更加重视其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不断提高研究质量。二是披露网下机构报价情况,要求主承销商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须披露参与询价的机构的具体报价情况,即把参与询价的各配售对象的具体报价向社会公开,这样不仅方便公众监督,也可以增强对机构报价的“软约束”,增加定价过程的透明度。

    市场反应:对新股IPO相关机构的利益输送及PE腐败,要有更明确的条款加以认定和制裁,比如,一旦认定有违规违法的操作,拟上市公司取消上市资格,已上市的公司应该摘牌或退市;而主承销商及保荐机构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资深投资者表示:“今后中小盘新股如果初始最低单笔配售数量高,可能参与询价机构数量少,在新股依然有利可图的情况下,容易滋生不公,最后定价仍然偏高。而且网下解禁时单家公司抛售对二级市场股价冲击也大,有点像目前的定向增发,对此投资者应谨慎。”

    新股筹码趋于集中:如何防止股价操纵?

    意见稿最后是完善回拨机制与中止发行机制,将原来网下配售与网上发行的双向回拨机制更改为单向回拨机制,即只允许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而网下有效申购不足的不得向网上回拨,只能中止发行。有分析人士认为,此举虽然可以保护散户投资者,但也可能导致股票过度集中在机构手里,容易产生市场操纵问题。

    此外,业内人士分析说,此次改革重点在于打破“新股不败”的神话,提高承销商的自主发行责任,为未来的完全市场化发行进一步奠定基础。但“进一步缩短新股发行结束后到上市的时间”可能导致一些有瑕疵的新股蒙混上市,在利于摇新者的同时,给二级市场留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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