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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询价机构范围:中石油、PE也可参与询价来源:东方早报 |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21日 10:18 | 作者:忻尚伦
早报记者 忻尚伦 《指导意见》中第二大改革举措就是,将参与网下询价的对象范围,从目前的基金、保险等6类限定对象,扩展到“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并且由主承销商自主推荐一定数量。 “那范围就大了”,一投行人士说道,原则上,如PE、VC等风险投资机构、阳光私募,甚至中石油这样的企业都能成为询价对象。 “现在一些财务公司,经常随意报价搞乱市场,但我们又没有权利不让他们参与。”其中一投行如是说道。但一上市券商投行部负责人亦表示,会根据具体项目来选择合适的机构投资者。 而为了规避主承销商和被推荐机构之间可能存在的“关系户”,《指导意见》要求,主承销商应当建立透明的推荐决策机制,包括被推荐投资者的最低注册资本、管理资产规模要求,专业技能、投资经验要求、信用记录要求等。而推荐标准、决策程序以及最终确定的投资者名单应当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 证监会表示,由于当下询价机构是所有承销活动的公共客户,承销商在平衡发行人和投资人利益时,倾向于发行人的可能性大,而不够重视投资者的利益。而如果让承销商推荐投资人,那么他就必须同时满足发行人(募资)和投资人(投资)的要求。“从长期趋势来看,赋予主承销商配售权是市场发展的方向,但要逐步创造条件。”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说道。 在具体操作上,承销商须建立一个内部的机构投资者名单,然后具体项目发行,再从这个机构名单中挑选一部分机构参与询价和配售,同时公开披露挑选这些机构的具体标准、决策过程。 全景网新股数据一览:http://www.p5w.net/data/xgzt/index.html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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