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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新股信披应更充分及时来源: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15日 07:59 | 作者:金融顺
我建议,对于已经通过审核并安排在4月底(一季报最后披露期限)至8月底(中报披露最后期限)期间发行的新股,应要求公司在其向广大投资者公布公开发行资料的同时公布其一季度季报,最迟也应在其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作为期后事项予以披露(9月份以后的类推),而不是如现在这样推迟到公司上市的前一天,才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我认为这是应该做到而且也完全能够做的事情,是上市公司的正常工作,否则可能在其上市时因其一季报的实际情况同投资者的预期有较大差距,对投资者的操作形成误导。其实这种事情已经发生过。
另外,我还建议,在股票发行公告(初步询价结果及定价单元)中,将参与网下询价的各类投资者的询价情况一并公布,充分公开,而不是推迟到日后的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如果广大投资者能及时了解情况,有可能对那些参与询价的投资者产生一些约束,保证询价过程和询价结果更加合理。(长春 金融顺) 全景网新股数据一览:http://www.p5w.net/data/xgzt/index.html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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