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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立电子募资及利息将返还投资者

  立立电子今日就返还投资者本金及利息等相关事宜发布公告。
  
  公告称,2009年4月3日,中国证监会依法作出《关于撤销宁波立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的决定》。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应当将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投资者。
  
  公告称,自2008年7月1日,立立电子收到的募集资金556218800.00元一直存放于立立电子募集资金专户。由于有关部门调查时间的不确定性,立立电子对上述募集资金在募集资金专户中采取结构化存款方式存储。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实际产生的利息高于按照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为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决定将募集资金本金及截至2009年4月6日实际产生的利息全部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主承销商决定将承销佣金本金及截至2009年4月6日按照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全部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由于2009年4月7日为划款日,所以该日不计息。
  
  据此,公司和主承销商应返还的募集资金及利息共计574396897.36元。公司和主承销商将于2009年4月7日,将应返还资金划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账户,并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上述资金于2009年4月8日划至其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同日,各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将返还资金划至投资者资金账户。2009年4月7日,公司同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全部已登记股份的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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