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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专家:IPO存量发行先要越过法律障碍

  业界专家普遍认为
  IPO存量发行先要越过法律障碍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如果能引入存量发行将对促进IPO合理定价有积极作用,但是,要引入的话,要先解决法律障碍。”针对日前市场关注的IPO中引入存量发行的说法,记者采访的部分券商投行人士认为,目前引入IPO存量发行虽十分必要,但先要越过法律障碍。
  事实上,从各国家地区的IPO实践来看,存量发行已经成为一项被普遍采纳的方式。有关统计显示,根据对全球38个国家和地区1990-2003年的16958个IPO案例进行研究,采用全部发行新股方式的IPO占案例总数的76.2%;采用全部存量发行方式的IPO占案例总数的1.7%;采用新股发行与存量发行相结合方式的IPO占比为22.2%。
  而且,存量发行各国和地区的采用并不一致,一些国家如日本采用存量发行较普遍,其次为美国。存量发行在中国香港被称为“发售现有证券”,香港主板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规则都对其有相关规定。从市场实践来看,香港主板市场2008年新上市的42家公司中,5家以介绍方式上市,11家是由创业板市场转至,26家公司以IPO方式上市,采用新股发行与存量发行相结合方式的IPO为8家。
  虽然存量发行在国外已经是比较普遍的操作,但是,在中国内地还没有实行。因此,在今年的“两会”上,中国国际金融公司董事长李剑阁在其提案中建议,目前,中国股市IPO发行为增量发行,可以考虑IPO引入存量发行,即IPO阶段中,拟上市公司现在手中的股票,切出一块来上市,原有公司股东对外公开出售一部分股份。这样有助于树立投资者对股票供给的合理预期。
  投行人士也普遍认为,IPO存量发行对我国有现实的意义,例如它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所谓的“大小非”问题,可以在数量上缓解公司上市后股份减持的市场压力;可以通过一定的规则安排,缓解上市第一天股票收益率偏高情形,同时存量发行也是公司IPO前满足股东投资多样化、资产流动性要求的方式,可以成为股东最方便的退出方式之一。
  对此,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表示,发行制度改革不是简单的一句话,关键是要形成一个活跃的市场机制。而重点是要形成更加市场化的定价机制,能够进一步体现市场公平和防止二级市场过度炒作。目前,IPO阶段的存量发行还在研究中,在法律上还有一定障碍。
  尚福林所说的法律障碍就是,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正是上述规定制约了存量发行方式在IPO发行中的应用。
  “我国要在IPO中引入存量发行,技术上基本没有障碍和困难,可以根据各国和地区实践经验,确立一套符合我国发行承销制度的存量发行规则,但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制度及规则。”一位券商投行高管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法律障碍将成为存量发行中最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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