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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企业面临5大风险
来源 深圳商报 发布时间 2008年04月18日 10:55 作者 朱丽华
 
  有法律业内人士称,创业板与中小板在定位上虽然不同,但上市企业要面对的法律风险却是相同的。为了创业板良性发展,在配套规定中设定更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更严厉的监管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法律风险来源于其定位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陈长洁律师认为中小企业法律风险来源于其定位。因为创业板定位于成长型创业企业相应带来的法律风险主要有:经营风险、操纵股价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和诚信风险五大方面。
  “创业板上市的公司经营风险更高、业绩不确定性大,容易大起大落,同时由于公司规模和市值都较低,股价被操控的可能性也非常大。”陈长洁律师表示,从已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来看,内地创业板没有做市商制度。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经过初期炒作,创业板的成交可能日渐清淡、流通性不畅。另外退市风险以及财务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诚信风险在创业板引起的风波也会更大。
  深圳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贤波认为,出于严控市场初期风险的考虑,创业板首批上市企业将在中小板后备上市资源中挑选。为防止创业板企业上市后被爆炒,减少投机气氛,批量上市更稳妥。对于准备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来说,有关信息披露应该更充分、更透明,尤其是关联交易、独立性、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问题。
  应强化保荐人责任
  2004年中小板股票“江苏琼花”欺诈上市事件,市场曾出现巨大震荡,投资者对股市信心动摇,中小板一时饱受质疑。
  何贤波律师认为,虽然有关创业板发行上市和股票交易的配套规定尚未出台,但可以预计,为了创业板良性发展,在配套规定中,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管制度将会更加严格。
  据悉,为了避免可能的风险,不少经济学家已经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纪鹏此前认为,在创业板推出的过程中,对保荐人的要求应该更严格,三年的督导期限不能改变。
  创业板要借鉴国际创业板经验
  相关统计表明,中国的中小企业中,基本符合创业板上市条件的企业有1200多家,已经改制和完成辅导期的企业也已达500多家,各地政府正在纷纷出台财政补助措施鼓励企业申请创业板上市。
  据了解,目前全球有40多家创业板市场,其中有13家是在2002年后新设立的,其中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和英国的AIM是全球创业板市场中最成功的案例。
  “由于中国目前的保荐人队伍有待完善,且机构投资者比重偏低,完全市场化的发行制度在中国还没有生存土壤。美国的经验值得中国学习,但同时创业板也需要更加符合中国本土市场的要求。不但要表现在信息披露要更透明,监管要更严格,提高上市公司及其高管违规的成本,还要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降低投资风险,达到建立创业板的初衷。”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合伙人吕立山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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