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深圳特区报 |
发布时间: |
2008年04月29日 09:19 |
作者: |
王欣 |
| |
昨天,深交所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该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就这项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上市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同时,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由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相应额度进行解锁。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所持股份变化的,可解锁额度做相应变更。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上市公司拟再次聘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交所。深交所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通知还明确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