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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离任后卖股比例有制约
来源 深圳商报 发布时间 2008年04月29日 09:16 作者 钟国斌
 
  【本报讯】深交所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日前发布通知,对中小板上市公司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规范,并对高管离任后减持股份及高管配偶买卖本公司股票提出了要求。
  
  近期,部分中小板公司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尤其是少数高管离任后大量减持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倍受市场关注。如个别上市公司高管存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买卖本公司股票以及短线交易等违规行为;部分上市公司高管的配偶买卖本公司股票较为频繁;还有部分公司高管为了减持股份及规避监管而离任,可能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良影响。针对上述情况,深交所和中登公司发布通知,要求中小板公司及时制定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并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高管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事前书面通知董秘,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高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对高管存在短线交易行为的,上市公司应以公告形式及时披露。
  
  通知明确规定,中小板公司高管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上市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自上市公司向深交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期满,离任人员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通知同时要求,上市公司高管配偶不得在窗口敏感期买卖公司股票:即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市公司高管存在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有关情况。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高管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钟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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